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16187号
原告:昆明耐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工业园区晋城基地俊腾达中小企业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邓建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佳娜、梁隆乾,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7年4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湖北永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广水市十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诗银
被告:湖北永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D组团购物中心(一)幢2单元12层
法定代表人:程敦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全,男,汉族,1963年4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系湖北永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分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X组团1-5栋写字楼和1-5栋商业第1、2、3、4、5幢3单元13层4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斌
被告: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海归创业园1幢5楼529号
法定代表人:王卓
原告昆明耐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永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永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分公司、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昆明耐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耐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耐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永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分公司、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960元由原告昆明耐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胡 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普云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