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381执异4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重庆市富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松石北路102-23号B栋20-2号。
法定代表人:孔容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沙,重庆康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代收执行款项或其他财产。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永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红涛,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永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富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重庆市富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对(2019)鄂1381执1050号案件执行措施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重庆市富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请求事项:要求解除对申请人账号为50×××97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冻结,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行。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程序不合法,开庭时间预定为2019年9月3日上午9时,2019年8月26日,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1381民初2290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在异议人缺席情况下作出,违反民诉法关于调解的规定;异议人于2019年9月11日在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送至重庆的调解协议上签字,协议约定付款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之前,(2019)鄂1381民初229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不合常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第一条“被告重庆市富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湖北永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63489元。”对付款时间未进行约定,依据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条件未达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案被执行财产账户为50×××97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开户行为重庆市渝北区龙溪分理处,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现申请终止执行,解除账户冻结措施,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本院查明,广水市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1381民初229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永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富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2019)鄂1381执105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9)鄂1381民初22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二、承担诉讼费7635.50元、执行费14111元。同日作出(2019)鄂1381执1050号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此令后10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鄂1381执10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富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0×××97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85235.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同日,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载明“你院(2019)鄂1381执10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9)鄂1381执105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处理结果: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龙溪支行重庆市富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我行50×××97_1(对公活期账户规则为账号_钞汇)账户内的存款余额人民币14366.48,本案已以1185235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14366.48元,超额冻结金额1185235,冻结期限自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9月25日。”异议人重庆市富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执行措施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湖北永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富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广水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重庆市富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永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1381民初229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广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永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富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1381民初2290号民事调解书采取冻结执行措施,异议人重庆市富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在采取冻结执行措施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故对异议人重庆市富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重庆市富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魏丽萍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