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永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永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381执恢12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永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
被执行人:***,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永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