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民初1188号
原告:苏黄金,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大汉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澧县项目部,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黄桥居委会(大汉新城4栋)。
负责人:王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久云,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柏嘉兄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柏加镇柏铃社区驾屋组198号。
法定代表人:温肖一郎。.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朝华,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苏黄金与被告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澧县项目部、湖南柏嘉兄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苏黄金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黄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黄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计880元,由苏黄金负担。
审 判 员 闵海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晓艳
书 记 员 刘 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