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柏嘉兄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柏嘉兄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执15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湖南省澧县。
被执行人:湖南柏嘉兄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柏嘉镇柏铃社区驾屋组198号。
法定代表人:温肖一郎。
被执行人:彭冬青,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住平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柏嘉兄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彭冬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22)湘0723执15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承科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梅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