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23执保58号
申请执行人:松滋市绿源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松滋市万家乡***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柏嘉兄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柏加镇柏铃社区驾屋组198号。
法定代表人:温***。
松滋市绿源苗木专业合作社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8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执行人松滋市绿源苗木专业合作社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2023年3月21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松滋市绿源苗木专业合作社与湖南柏嘉兄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柏嘉兄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