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3财保30号
申请人:松滋市绿源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松滋市万家乡***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柏嘉兄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柏加镇柏铃社区驾屋组198号。
法定代表人:温***。
申请人松滋市绿源苗木专业合作社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8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松滋市绿源苗木专业合作社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柏嘉兄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松滋市绿源苗木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