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8789号
原告:湖南柏嘉兄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柏加镇柏铃社区驾屋组198号。
法定代表人: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授权范围:一般授权。
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极地广场21-2-50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柏嘉兄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