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181执235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柏嘉兄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柏嘉兄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湘0181诉前调确83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案款22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0元(申请执行费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