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龙跃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济南龙跃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战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2民初6352号
原告:济南龙跃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806139318。
法定代表人:王龙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济南历城金橄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战生,男,195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96471813XB。
负责人:孙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梁梁,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赟,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龙跃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跃公司)与被告战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被告战生、被告人保济南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战生、人保济南市分公司赔偿原告龙跃公司车辆损失费69400元,评估费1000元,共计70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战生、人保济南市分公司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17日16时21分,被告战生驾驶自有车辆鲁AG969E,在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南济南市东方双语实验学校附近倒车时,与原告龙跃公司所有的鲁A0668J号宝马轿车相撞,致使车辆损坏。
事发后,被告战生第一时间向其投保保险的人保济南市分公司报案,经保险公司现场勘验,责任明确,倒车者全责,上述被告被告战生、人保济南市分公司就此事故至今未给予任何赔偿意见。
战生辩称,同保险公司意见。
人保济南市分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若事故属实,我公司同意对原告龙跃公司合理合法的损失按事故比例,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2月17日,被告战生驾驶自有车辆鲁AG969E,在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南济南市东方双语实验学校附近倒车时,与原告龙跃公司所有的鲁A0668J号宝马轿车相撞,致使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战生向人保济南市分公司报案,经人保济南市分公司现场勘验,责任明确,倒车者全责。涉案鲁AG969E在人保济南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
经烟台天平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鉴定意见为,鲁A0668J号车辆在鉴定基准日的维修价值(扣除维修残值后)为:41734.00(人民币:肆万壹仟柒佰叁拾肆元整)。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案交通事故发生以后,经人保济南市分公司定责,被告战生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龙跃公司无责,本院予以认可。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依法酌定战生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龙跃公司无责任。涉案车辆鲁AG969E号车辆在人保济南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50万元,有不计免赔。人保济南市分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原告龙跃公司主张车辆修车费41734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龙跃公司主张评估费1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龙跃公司产生的1000元的评估费系其单方委托且本院在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未采纳该鉴定意见,故本院对该评估费用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相关规定,该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其中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范围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死亡伤残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赔偿指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据此,人保济南市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人保济南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上述龙跃公司主张的车辆维修费2000元由人保济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超出部分的车辆维修费39734元由人保济南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济南龙跃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向原告济南龙跃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39734元;
三、驳回原告济南龙跃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济南龙跃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承担28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承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兴欣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