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21执35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海煜***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产业路******。
法定代表人:王兆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经济开发区清泉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耀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121民初271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270元,或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要经全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