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21执358-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海煜***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
法定代理人:王兆燕,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经济开发区清泉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耀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西海煜***技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9)晋0121民初27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货款15800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2020年10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对其所开设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实控金额均为0元;经查其名下登记有×××、×××、×××、×××、×××、×××、×××号车各一辆,因有在先查封及抵押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
3.本院已按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已于2020年10月10日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其如有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应于2020年10月12日前反馈法院,但未收到申请执行人的反馈信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至今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要经全
审判员 姜俊峰
审判员 刘全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