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普立泳池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普立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人联合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民初25880号
原告江苏普立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91号。
法定代表人王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峥、袁炎平,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人联合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政一街3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普立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人联合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普立泳池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普立泳池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70元,由原告江苏普立泳池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建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