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普立泳池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普立泳池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304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普立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通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137674700R。
法定代表人:王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峥,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炎平,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被执行人:***,女,1968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申请执行人江苏普立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11民初4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
2022年2月21日,申请执行人因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0411执304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柏 刚
审判员 张 振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颜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