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9159号
原告:江苏普立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91号。
法定代表人:王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农贸市场东。
法定代表人:韩萍,董事长。
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体育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兴丰北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柱,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普立泳池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普立泳池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普立泳池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普立泳池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任喜堂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雯雯
书 记 员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