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普立泳池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普立泳池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414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普立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通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137674700R。
法定代表人:王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炎平,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8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
被申请人:***,女,1968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普立泳池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普立泳池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价值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格林长悦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江苏普立泳池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利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