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3民初602号
原告: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金市黄柏乡瑞律村大岭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MA3951W713。
法定代表人:古永青。
被告:江西顺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泰豪科技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6076140X。
法定代表人:邹晓东。
原告江西培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顺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9日以双方已经协商处理好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994元,减半收取计997元,由原告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秋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饶泽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