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焦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02民初1446号之一
原告:***,男,1955年5月28日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焦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2870元,合计4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司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