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1053号之二
原告:青岛万通时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华安路**。
法定代表人:孙兆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敏,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辉,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星河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罗浮山路******。
原告青岛万通时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星河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青岛万通时达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万通时达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4元(预收),减半收取2382元,保全费1675元,由原告青岛万通时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智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