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23490号
原告:青岛万绮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河洛埠村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8259145XD。
法定代表人:王桂春,经理。
被告:青岛星河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罗浮山路227号2栋1-3层酒店1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61165024U。
法定代表人:赵永喜,经理。
原告青岛万绮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星河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万绮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 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学慧
书 记 员 逄锦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