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8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喜尼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同益工业园同福南路1号D区B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92391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星河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罗浮山路227号2栋1-3层酒店1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61165024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丽娟,女,1988年4月9日出生,蒙古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喜尼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星河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11民初23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48938.50元,其中被执行人应于2021年10月1日前付187000元,于2022年1月1日前给付161938.5元(含诉讼费2213.5元)。
经查,被执行人青岛星河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已分别于2021年4月27日给付申请人100000元(按照调解书确定的第一笔付款义务)、于2021年12月2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348938.50元。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于2021年10月1日前给付187000元(第二笔付款义务),该部分债务,被执行人已逾期给付,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552.55元。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02.55元,转执行费50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2552.55元。综上,被执行人已结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11民初234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左状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