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县欲飞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晴隆县欲飞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4执221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晴隆县欲飞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晴隆县农业农村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3240096142529,住所地贵州省晴隆县东观街道东街。
法定代表人:聂裕江。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晴隆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晴隆县农业农村局在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95324.2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晴隆县农业农村局在中国农业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2462.7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 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国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