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4执2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晴隆县欲飞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晴隆县农业农村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3240096142529,住所地贵州省晴隆县东观街道东街。
法定代表人:聂裕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晴隆县农业农村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晴隆县农业农村局在中国农业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778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 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谭国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