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县欲飞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贵州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晴隆县欲飞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2民初4425号
原告:***,男,1976年4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贵州省送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箭道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270X9。
法定代表人:李绍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晴隆县欲飞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晴降县莲城镇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76609299XR。
法定代表人:杨旭辉,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原告***与被告***、贵州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晴隆县欲飞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骆运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懿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