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县欲飞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南京香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晴隆县欲飞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07民初1565号
原告南京香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寇居节,江苏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晴隆县欲飞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晴隆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香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晴隆县欲飞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香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香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香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9元,由原告南京香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