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1519号
原告:山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西羊市街73号鑫茂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师政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雪,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山西胜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48号旁门2幢1单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太原市小店区龙堡街百德尚景2号楼1单元1904。
原告山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胜联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山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山西胜联科技有限公司腾出被其非法侵占的原告位于小店区寇庄公寓院内坐西朝东小二楼的房屋;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非法占用房屋的损失58000元整;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4年12月16日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寇庄南街58号土地一块,向土地管理部门足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并政地国用(2004)第00354号,该地块的用途为住宅。原告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后,于2004年经省市规划立项批准在该土地上开发建设了寇庄公寓小区1、2号楼,尚余1500平方米土地待开发利用建3号楼,为了1、2号楼售出后临时物业服务及建3号楼管理施工的需要建了一处3个房间二层的小二楼用于办公使用(附现场现在小二楼照片)。2018年12月原告发现有人未经原告同意就私自强行侵占原告的小二楼房屋资产。原告要求侵占小二楼者出示手续,但该侵占者拒不出示。原告报警后调查得知,被告***以出租人身份于2018年3月29日与被告山西胜联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期两年,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被告山西胜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被告***58000元租金后占了原告的房产。综上,原告认为二被告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属非法无效合同,且二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因其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首先应提交能够证明其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相关证据,原告仅提交了国有土地证复印件,无法证明其对案涉房屋具有占有、使用等权利,且原告主张该房屋是为了临时物业服务及以后管理施工需要建设的,而本案被告***出租房屋是经过物业公司同意的。因此,山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对于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山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樊小凤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武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