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01民初2442号
原告:四川铭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丰场街******。
法定代表人:黎晓,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华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小区玉通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现住址不详。
原告四川铭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铭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铭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铭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43.00元,减半收取计3471.50元,由原告四川铭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田野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