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铭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铭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华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401民初3113号
原告:四川铭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晓,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华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现住址不详。
原告四川铭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铭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铭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铭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43.00元,减半收取计3471.50元,由原告四川铭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田野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