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7民初7163号
原告:四川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街**********。
法定代表人:李彬,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刚,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铭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丰场街******>
法定代表人:黎晓,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铭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66元,由原告四川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易红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