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奥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奥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伟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4民初7337号
原告:天津市奥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家园超市东侧3号楼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伟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京津公路东侧华北城E区31栋106-29号(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天津市奥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伟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奥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奥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34元,减半收取计2117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齐月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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