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9140-1号
原告(被告)***,男,汉族,1984年5月21出生,住陕西兴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贠梦辰,***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原告)西安海天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8号西安软件技术开发楼F座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西安海天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原告)西安海天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西安海天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西安海天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原告西安海天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元,***缴纳的诉讼费减半后5元由***承担,西安海天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的诉讼费减半后5元由西安海天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毛勇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徐欢
打印:***校对:康黎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