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天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诉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第三人西安海天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陕7102行初1634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贠梦辰,***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定代表人***,厅长。
委托代理人**,该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安海天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建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副总经理。
原告****被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障行政复议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玮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