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亿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亿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交宇科(北京)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水民二初字553号
原告:新疆亿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2号恒昌大厦1幢B单元6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恒瑞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代理人:仝云锋(身份证号:650103197612060635),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西后巷52号10号楼2单元202号。
被告:中交宇科(北京)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D座706室。
法定代表人:毕垒,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亿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交宇科(北京)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疆亿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亿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交宇科(北京)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因原告将案件标的变更10000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41.53元,只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余款5516.5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马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