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2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亿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2号恒昌大厦1幢B单元605号。
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华荣,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新大云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458号科学大厦5层522-523室。
法定代表人:陈光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亿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新大云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78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新大云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亿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新疆亿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3执21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西尔扎提·阿里甫
审判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 学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