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亿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亿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03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亿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4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94-1号
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结义。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宫国良,男。
被告新疆亿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霍云波
人民陪审员邱权渭
人民陪审员梁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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