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106执255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大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4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位,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正阳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亲贤北街189号梅园大厦八层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位,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大公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正阳科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范 勇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