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久典装饰艺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久典装饰艺术有限公司、湖北中豪商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606民初903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5年5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襄漳,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云南久典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住佳商宇4幢8层3号。
法定代表人廖俊帮,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中豪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8号汇升苑10楼8号。
法定代表人毕文豪,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红娟,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久典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久典公司)、湖北中豪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中豪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74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利息从2016年9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云南久典公司承包被告湖北中豪公司国际商贸城A区室内商铺工程。2014年11月原告与被告云南久典公司约定由原告承包该工程的劳务施工。之后,原告组织一百多名农民工进行施工。2016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云南久典公司补签了《劳务施工合同书》,该工程于2016年8月竣工,二被告于2016年10月下旬对该工程一至三层进行了验收结算并投入使用,对四、五层不验收结算,以此为由不支付劳务费。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湖北中豪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云南久典公司住所地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根据相关规定,请求将该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云南久典公司约定的施工工程为国际商贸城A区室内商铺装修工程,位于襄阳市××区牛××镇,合同履行地属××市××辖区。原告***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湖北中豪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湖北中豪商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郑雪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