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久典装饰艺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久典装饰艺术有限公司、湖北中豪商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606民初903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75年5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襄漳,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云南久典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住佳商宇4幢8层3号。
法定代表人廖俊帮,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婧,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中豪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8号汇升苑10楼8号。
法定代表人毕文豪,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娟,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陈洪,男,汉族,1970年1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诉被告云南久典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久典公司)、湖北中豪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中豪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经原告***及被告云南久典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陈洪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云南久典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案外人刘正平以登记在其名下的襄城区新城湾路滨江花园XXXX右室(产权证号:襄城区字第XXXX号)房产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云南久典装饰艺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查封刘正平名下的襄城区新城湾路滨江花园XXXX右室(产权证号:襄城区字第XXXX号)房产。查封期间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移、过户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郑雪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