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久典装饰艺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久典装饰艺术有限公司、湖北中豪商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606民初903号之三
原告:***,男,汉族,1975年5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襄漳,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云南久典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住佳商宇4幢8层3号。
法定代表人:廖俊帮,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中豪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8号汇升苑10楼8号。
法定代表人:毕文豪,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红娟,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陈洪,男,汉族,1970年1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诉被告云南久典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久典公司)、湖北中豪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中豪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根据被告云南久典公司及原告***的申请,本院追加陈洪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因第三人陈洪涉嫌刑事犯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机关羁押,无法参加诉讼。该情形属法定应当中止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雪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