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章丘市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赛福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02财保724-2号
申请人:章丘市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铁道北路与双山大街交汇处香港街二期10号楼5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3070018092。
法定代表人:吴际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山东中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赛福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三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3493576L。
法定代表人:孙兴龙,董事长。
申请人章丘市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赛福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依法作出(2018)鲁1102财保724-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日照赛福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证号为20××32号(坐落于日照市海滨三路东(日照外滩赛福特城)003幢02单元301号)、房产证号为201405210**号(坐落于日照市海滨三路东(日照外滩赛福特城)012幢01单元(01)501号)、房产证号为201208020**号(坐落于日照市(日照外滩赛福特城)007幢03单元301号)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于2019年8月27日以被申请人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8)鲁1102财保724-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日照赛福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证号为20××32号(坐落于日照市海滨三路东(日照外滩赛福特城)003幢02单元301号)、房产证号为201405210**号(坐落于日照市海滨三路东(日照外滩赛福特城)012幢01单元(01)501号)、房产证号为201208020**号(坐落于日照市(日照外滩赛福特城)007幢03单元301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成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