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章丘市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10459号
原告:章丘市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吴际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董事长。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
主要负责人:冯明耀,总经理。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翰,该公司律师。
原告章丘市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章丘市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丘市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丘市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章丘市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栗伟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岩
书 记 员 聂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