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章丘市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赛福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2财保724-1号
申请人章丘市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铁道北路与双山大街交汇处香港街二期10号楼5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307001809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中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赛福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三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83493576L。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日照赛福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日照市海滨三路东(日照外滩赛福特城)003幢02单元301号、房产证号为20××32、0××幢01单元(01)501号、房产证号为20××59、0××幢03单元301号、房产证号为20××26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21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日照赛福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日照市海滨三路东(日照外滩赛福特城)003幢02单元301号、房产证号为20××32、0××幢01单元(01)501号、房产证号为20××59、0××幢03单元301号、房产证号为20××26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
二、不动产查封期限为3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