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03民初1825号之一
原告:南浔双林盛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曹桥村社庄兜66号。
经营者:***,男,199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系该经营部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新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维多利大道16号-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昂未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795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浔双林盛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浙江新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昂未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浔双林盛强建材经营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浔双林盛强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9元,减半收取1995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合计诉讼费4565元,由原告南浔双林盛强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