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财保85号
申请人:浙江新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维多利亚大道**-1。
法定代表人:张征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现安,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节***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周铁镇兴旺路**
法定代表人:郭新安,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新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节***环保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节***环保有限公司相当于23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浙江新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中节***环保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23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在申请人提供被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后移交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沈仕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耿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