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5执80号
***、浙江新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新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湖仲(2019)裁字第27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执行标的额为87391.77及相应违约金部分、加倍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执行费1264.88元,合计实际完成94818.45元,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以执行完毕方式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