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02民初3804号
原告:济南中和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徐花园新黄路中段9号。
法定代表人:*章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恩坡,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系济南中和展示有限公司职员,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23号楼2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中和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中和展示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中和展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4.92元,减半收取2642.46元,由原告济南中和展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