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8288号
原告: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9号楼三区二层20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娟,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郑州(新密)外国语学校,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郑州市新密产业集聚区天安街与兴业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郑州(新密)外国语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