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京知行初字第5271号
原告: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上地十街*号院*号楼****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宇,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涵,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
北京市***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无锡视美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杏里路**号宜兴光电产业园*幢***室。
法定代表人:陈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霞,北京知元同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普通合伙)。
原告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第269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无锡视美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齐、闫涵,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曦、袁丽颖,第三人无锡视美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原告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无锡羿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无锡视美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专利权的第201210157865.X号、名称为“数字立体地形教学演示系统”发明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
被诉决定认为,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第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数字立体地形教学演示系统。而证据1公开的是一种推拉式电子白板复合黑板的装置,虽属于教具,但并非地形教学演示系统。第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包括立体地形模型、投影仪、计算机、互动模块,立体地形模型为依据等高线制作的具有地形起伏的空白模型,投影仪位于所述立体地形模型正前方,计算机与投影仪连接,控制投影仪将需要演示的地形图内容投影到立体地形模型相对应的位置上,互动模块与计算机连接,用于实现与立体地形模型上演示内容的互动功能。由于证据1并非地形教学演示系统,显然其不具备上述部件。第三,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立体地形模型包括左右并列放置的中国立体地形模型、世界立体地形模型,以及一块外框套住所述中国立体地形模型和世界立体地形模型的推拉板,该推拉板为一块书写投影两用电子白板,能够左右推拉移动,遮蔽其中的一块立体地形模型。相比证据1,本专利通过上述区别能够实现一种切换演示世界立体地形模型与中国立体地形模型,并在某一地形模型演示的同时进行板书或投影互动显示相关内容的教学演示系统,而且通过电子白板的推拉和遮挡,不仅节约了该系统占用的空间,还避免另一地形模型对正在演示的地形模型在视觉上的干扰。
证据2中的三维地形图20公开了本专利的立体地形模型,计算机12控制投影器28向地形图20投影公开了本专利的计算机和投影仪,输入设备16、26可以控制计算机12输入信息以实现互动功能,公开了本专利的互动模块。但是,证据2并未公开本专利的中国立体地形模型和世界立体地形模型,更未公开本专利的通过设置可以书写投影两用的推拉式电子白板,从而能够遮蔽其中一个立体地形模型,并且在向另一立体地形模型投影的同时使该白板具备书写投影相关信息的条件,由此无法获得本专利的同时演示地形模型和白板上信息,还能够减少该演示系统的整体空间,并且避免演示不同立体地形模型时其他立体地形模型对视觉干扰的技术效果。因此,证据2并未公开上述第三个区别特征。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创造性的判断,并不是将不同现有技术方案的技术手段从各自技术方案中抽离出来进行简单生硬地拼凑,而应考量这些技术方案当中是否存在将它们相互结合的技术启示,从而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现有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具体到本案,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证据1和证据2时能够确定,证据1涉及一种推拉式电子黑板白板复合装置,而证据2涉及一种三维地图用户界面,二者技术领域不同,应用场合也不同,证据1中并不存在演示立体地形模型的需求,而证据2中不存在结合书写投影两用白板用于教学以及避免干扰的需求,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发现其中一篇证据中存在有待于利用另一篇证据来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也就不会有动机将两篇证据的技术手段结合在一起。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希望在演示地形模型的同时进行板书或投影,也没有动机将证据2的地形图取代证据1复合装置中可被遮蔽的黑板或白板,而仅会将二者拼凑在一起,组合后的技术方案仍不具备上述第三个区别特征。
同理,证据3也没有公开上述第三个区别特征,并且基于与证据2相同的理由,证据1与证据3缺少相互结合的技术启示。
证据6中通过电脑主机控制音频、视频的播放,并且可以书写电子白板将内容通过投影仪等呈现出来,但是该证据同样未公开白板如何与地形模型相互结合,未公开上述第三个区别特征。
证据4仍然没有公开如何将不同的地形模型与白板、投影仪等像本专利一样结合起来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4公开的内容仅会根据需要增加地形模型和多媒体教学手段,无法实现白板对不同地形模型进行遮挡的同时还可以在教学过程中利用地形模型和白板相互配合使用,不能获得节约空间、避免干扰,互动显示相关内容等技术效果,既也未公开上述第三个区别特征。
证据5仅是通过不同的演示手段对教学内容进行演示,而并未公开不同演示手段之间有何种结构上的关系,即也没有公开上述第三个区别特征。
综合证据4和证据5来看,虽然这两个技术方案中均提及了投影仪、地形模型或地形图以及电子白板等教具,但这些教具在各自技术方案中发挥的作用仅是其自身固有的作用,组合使用也仅能够实现改善演示效果的作用,并不能产生如何切换地形模型或地形图,节约空间、避免干扰,以及互动显示相关内容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证据6均未公开第三个区别特征,没有给出技术启示,无法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且目前也无法认定该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无论将这些证据如何组合均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其主张不成立。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基于上述理由,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原告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称,第一,被诉决定认定的三个区别特征是错误的。涉案专利与证据1均使用了三块教具,其摆放的结构、位置关系完全一致,所不同的只是教具的具体内容。第二,被诉决定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受到将白板与地形模型结合的启示,不存在将二者结合的动机是错误的。涉案专利是中学地理教具,使用地形图、行政区划图等教具是讲解相关地理知识所必要的,教师在使用时,还需要通过板书或PPT等方式展示相关知识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将地形模型图等教具与可以展示板书、PPT的黑板或白板相结合的需求动机。第三,涉案专利不具备明显技术效果,被诉决定认定其具备有益技术效果是错误的。综上,涉案专利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首先,坚持被诉决定意见。其次,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无锡视美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述意见认为,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专利系第201210157865.X号、名称为“数字立体地形教学演示系统”发明专利,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5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9月10日,专利权人原名称是无锡羿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无锡视美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数字立体地形教学演示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立体地形模型、投影仪、计算机、互动模块,所述立体地形模型为依据等高线制作的具有地形起伏的空白模型,所述投影仪位于所述立体地形模型正前方,所述计算机与所述投影仪连接,控制投影仪将需要演示的地形图内容投影到所述立体地形模型相对应的位置上,所述互动模块与所述计算机连接,用于实现与所述立体地形模型上演示内容的互动功能;所述立体地形模型包括中国立体地形模型、世界立体地形模型,所述中国立体地形模型和世界立体地形模型左右并列放置,其前方具有一块外框套住所述中国立体地形模型和世界立体地形模型的推拉板,所述推拉板为一块书写投影两用电子白板,能够左右推拉移动,遮蔽其中的一块立体地形模型。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字立体地形教学演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投影仪有两台,分别位于所述中国立体地形模型和世界立体地形模型的正前方,所述计算机与所述投影仪连接,控制投影仪将需要演示的地形图内容和/或需要在电子白板显示的内容投影到所述中国立体地形模型和/或世界立体地形模型相对应的位置上和/或电子白板上,所述互动模块用于实现所述中国立体地形模型和世界立体地形模型与电子白板显示内容的互相调用。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数字立体地形教学演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演示的地形图包括地形分布图、温度带分布图、气候分布图或气象云图。”
针对涉案专利权,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79263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4月13日。其公开了一种推拉式的电子白板复合黑板,公开的内容包括:为实现黑板与电子白板的组合使用,在黑板边框1中设置内侧滑动槽9和外侧滑动槽10,在内侧滑动槽9中分别固定设置黑板I2和电子白板4,在外侧滑动槽10中滑动设置黑板II3,黑板II3可左右滑动,使用电子白板4时,将黑板II3推到一侧,即可使用电子白板4和黑板II3,不使用白板4时,将黑板II3推到另一侧,即可使用黑板II3和黑板I2。通过上述技术方案,实现一种黑板与电子白板切换方便,节约空间的装置。
证据2:专利号为US7654826B2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其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2月02日。该证据公开了一种三维地图用户界面系统,并公开了以下内容:三维地图用户界面系统10,通过安装在上方的投影器28向三维地形图20上表面22上投影地图影像36,投影器28接受来自计算机12的视频信号,该系统还包括一个及以上的视频修正程序和有关三维地图用户界面的内容,视频修正程序可用于调整视频内容的尺寸、形状和记录有关地图的视频投影图像信息。该系统安装有网络通信软件,用户可通过输入设备16、26输入信息,投影器28向地形图20投影的图像可以是字母数字编码、地形、图形等形式的有关坡度、高度、地理空间、坐标数据等信息。
证据3:公开号为JP2007-280158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2007年10月25日。该证据公开了一种三维地理信息提示系统,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假想景观显示装置1具备:存储装置11,其对在该三维地理信息提示系统中处理的规定的地理的区域即对象区域存储三维表示通过航空测量、微型测量或其它测量而生成的地形的三维模型数据111和存储上述规定的地理的区域内的各种地理信息的地理信息数据库112;3DCG图像生成部12;显示控制部13;显示装置14;控制部16。假想景观显示装置1也可以使用具备CPU、存储器及外部存储装置等一般的结构的通用计算机构成,假想景观显示装置1的各部的结构通过CPU执行预先准备的程序而作为进程或存储资源在通用计算机上具体化,地形模型系统2具备照相机21、投影装置22、地形模型23、环境模拟装置24、激光指示器25,投影装置22将图像投影到地形模型23的上面。
证据4:“综合型地理专用教室构建中的几个关系”,崔海玉,《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06年第04期。该证据公开了一种地理专用教室,并公开了以下内容:该地理专用教室在不同立面上布置了不同的教具,包括白板、各种演示仪以及中国地形模型和世界地形模型等,并且利用计算机多媒体控制演示仪的运行,得到全新演示效果。
证据5:“充分使用数字地理教室提高地理课堂教学有效性”,彭中华,《中国现代教育装备》,2011年第6期。该证据公开了一种数字地理教室,并公开以下内容:该教室包括数字星球教学系统和多媒体教学系统,例如在学习七大洲时可在数字星球上球形展示,可以在电子白板上动态展示,可以在墙上的世界立体地形图上立体展示。
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推拉式电子白板复合黑板,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1)本专利还包括立体地形模型、投影仪、计算机、互动模块以及对立体地形模型和上述结构之间关系的限定,(2)本专利固定在内侧的是中国立体地形模型和世界立体地形模型,(3)本专利前侧的推拉板是电子白板。针对区别(1),证据2公开了一种增强地理空间的理解以及地理信息的用户交互性的三维制图计算机用户界面系统,其中公开了三维地形图、投影器、计算机,并且多种用户输入设备隐含公开了互动模块。证据3公开了一种三维地理信息提示系统,其中也相应公开了地形模型、投影装置、计算机和输入装置。而依据等高线制作立体地形模型是公知常识。针对区别(2),证据4公开了在地理专用教室中布置中国地形模型和世界地形模型的内容,给出了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地理课中设置中国立体地形模型和世界立体地形模型用于演示。针对区别(3),证据4公开了使用磁性可书写白板作为书写载体,而使用电子白板作为书写及投影的载体是公知常识,证据5公开了使用电子白板作为动态展示载体的内容。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4或3、4或2、4、5或3、4、5以及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的发明点是在立体图上投影动态数据,已经被证据2和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限定了使用两台投影仪分别投射相关内容,仅是在证据2、3公开的数量上增加,是根据需要进行的选择,是显而易见的,而在多种内容需要切换时使用一个模块对其进行相应控制也是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3限定了演示的地形图的内容,证据2公开了多种用于显示的数据的图,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其他常见地理图进行显示,而温带分布图、气候分布图以及气象云图等都是常见的地理图。因此,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
2015年1月12日,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0121899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4月08日。该证据公开了一种智能多媒体教室,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包括电脑主机、交互式电子白板、液晶触摸屏、音频视频播放器和投影仪,电脑主机的一个数据输入/输出口与交互式电子白板的数据输入/输出口相连相互传输数据,电脑主机的另一个数据输入/输出口与液晶触摸屏的数据输入/输出口相连,相互传输数据,电脑主机的音频、视频输出端与音频/视频播放器相连,显示/播放各种信息,电脑主机的另一视频输出端与投影仪的视频信号输入端相连,显示各种信息。还可以通过交互式电子白板书写其即兴发挥的内容.将这些信息通过电脑主机、投影仪、音频/视频播放器呈现给学生。
结合上述证据,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互动模块,证据6公开了一种互动电子白板以及投影仪同时连接一台计算机的连接结构,其交互式电子白板能够通过电脑主机与投影仪产生互动,而且本专利所谓互动功能,就是一边投影显示地图或地理信息,一边在电子白板上显示介绍资料或进行板书,这种互动式各自独立完成投影和电子白板的功能,是两部分硬件功能的叠加。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4、6或3、4、6或2、4、5、6或3、4、5、6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无锡羿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成立合议组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无锡羿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一、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和区别特征认定错误,首先,证据1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并未公开数字立体地形教学演示系统,其仅公开了复合黑板,不涉及立体地形的演示,除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找出的区别之外,也未公开能够进行数字立体地形教学演示的系统。其次,本专利的推拉板为书写投影两用电子白板,用于遮蔽其中一块立体地形模型,证据1用于遮蔽的是黑板,以形成白板和黑板组合的复合式黑板,不可能用于遮蔽本专利的立体地形模型的教学演示。再次,证据1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其他任何内容。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错误,其将区别特征逐一割裂分别确定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专利法和审查指南规定的误读。其次,证据1与本专利技术领域不同,技术内容不同,不可能需要对其进行改进。再次,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内容丰富多彩、直观形象、完整和动态演示的数字立体地形教学演示系统。证据2未公开区别(1),也没有给出将动态地形图与证据1结合的技术启示。证据4公开的是专用地理教室,而证据1不涉及地理课,也不涉及地形图演示,本专利的地形模型固定在推拉板内侧,因此区别(2)和(3)均未被证据4公开。二、证据5中的地理教室的地理课堂没有公开本专利的电子白板,无法给出技术启示。三、证据3未公开地理模型是依据等高线制作的具有地形起伏的空白模型,投影装置位于立体地形模型正前方以及互动模块。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证据1进行改进。四、证据6中的电子白板显示内容与投影仪放映内容二者之间没有关联,无法像本专利那样互动。
在口头审理中,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证据和范围与书面意见一致。无锡羿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认可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理由,对于证据1-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和证据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但认为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见中涉及了证据2和证据3未翻译的部分。关于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证据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推拉结构,后排有并排教具,前面有推拉的教具,其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了电子白板,具有书写和投影两用功能,其推拉结构必然起到遮蔽功能,与本专利均属于用于教室的教学系统技术领域。无锡羿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则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特征均未被证据1公开,本专利涉及立体教学演示系统,证据1涉及一般的平面教学系统,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也未公开白板具有投影功能,本专利的白板除了投影功能外还具有遮蔽功能,证据1仅是为了推拉显露黑板、白板,不是为了遮蔽,本专利是为了主动遮挡、避免干扰。关于区别(1),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证据2中与图1A对应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1、4、7公开了该区别,而依据等高线制作模型是公知常识,证据2解决了如何动态演示地形图的问题,给出了投影仪、地形模型互相配合演示的技术启示,投影仪相对于立体地形模型必然处于正前方,采用空白模型也是必然的,隐含公开了空白模型的特征。证据3与证据2公开的内容相同。证据4公开了采用计算机对演示仪器、模型仪器进行控制,以及在一面墙上呈现中国地形模型和世界地形模型的排列方式,并用于地理教学,还公开了充分利用有限空间是要重点考虑的问题,而证据1即要充分利用空间。证据5公开了在球形屏幕上演示flash,同时在白板上演示ppt。证据6公开了电脑主机、投影仪、电子白板的连接关系,也公开了互动模块。无锡羿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则认为,证据2未公开中国和世界地形模型、空白模型和投影仪的安装位置,且其是放在桌面上的,而本专利要挂在墙壁上。对于证据3的意见与证据2相同,输入设备的证明更弱。证据4未公开立体地形模型,投影与地形模型无关,功能分散在各个墙面。本专利的互动模块未被现有技术公开,其作用是左右投影的内容相互匹配,也可以实现人机互动。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证据5评价区别(1)是新的证据组合方式。认可依据等高线制作模型是公知常识。关于区别(2),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证据4公开了中国和世界立体地形模型。无锡羿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则认为证据4并未公开二者并排设置。关于区别(3),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电子白板已被多篇证据公开,仅未公开电子白板设置位置,而将推拉板设置为电子白板是容易想到的。无锡羿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则认为,本专利的电子白板具有书写、投影和遮蔽功能,并非简单叠加。双方还对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充分发表了意见。
2015年***,无锡羿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对于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口头审理当庭关于证据5公开了区别(1)中的互动显示方式的主张,认为证据5中动态模拟和白板上的ppt显示的内容相同,仅是显示载体不同,而本专利显示的内容未必相同。证据5也未公开两个图之间的互动功能,不存在本专利的互动模块。
专利复审委会在上述程序基础上作出被诉决定。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证据1、2、3、4、5、6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无锡视美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证据1-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鉴于其公开时间均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涉案专利的创造性。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特征在于,第一,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数字立体化的地形教学演示系统,而不是地形教学演示系统。第二,权利要求1包括立体地形模型、投影仪、计算机、互动模块,立体地形模型为依据等高线制作的具有地形起伏的空白模型,投影仪位于所述立体地形模型正前方,计算机与投影仪连接,控制投影仪将需要演示的地形图内容投影到立体地形模型相对应的位置上,互动模块与计算机连接,用于实现与立体地形模型上演示内容的互动功能。第三,权利要求1的立体地形模型包括左右并列放置的中国立体地形模型、世界立体地形模型,以及一块外框套住所述中国立体地形模型和世界立体地形模型的推拉板,该推拉板为一块书写投影两用电子白板,能够左右推拉移动,遮蔽其中的一块立体地形模型。此外,涉案专利的有益技术效果体现在通过上述区别特征能够实现一种切换演示世界立体地形模型和中国立体地形模型,并在某一地形模型演示的同时进行板书或投影互动显示相关内容的教学演示系统,而且通过电子白板的推拉和遮挡节约了该系统占用的空间,还避免了另一地形模型对正在演示的地形模型在视觉上的干扰。
在证据2中,三维地形图20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立体地形模型,计算机12和控制投影器28向地形图20投影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计算机和投影仪,输入设备16、26可以控制计算机12输入信息以实现互动功能,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互动模块。但是,证据2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中国立体地形模型、世界立体地形模型以及“通过设置可以书写投影两用的推拉式电子白板,从而能够遮蔽其中一个立体地形模型,并且在向另一立体地形模型投影的同时使该白板具备书写投影相关信息的条件”等特征,它相当于没有公开区别特征三。另外,证据1公开的是一种推拉式电子黑板白板复合装置,证据2公开的是一种三维地图用户界面,二者在技术领域和应用场合上不同,证据1并不需要演示立体地形模型,证据2也不需要结合书写和投影两用的白板,二者之间的上述差别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将证据1和证据2进行结合的动机。即使在演示地形模型时想同时写板书或进行投影,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证据2的地形图替换为证据1中的复合装置中可被遮蔽的黑板或白板;即使将二者拼凑在一起,形成的技术方案仍不具备区别特征三。
同理,从证据3公开的内容看,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三。另外,基于证据2涉及的理由,证据1与证据3在技术领域和应用场合不同,二者同样缺少相互结合的技术启示。
从证据6公开的内容看,也是没有公开白板与地形模型如何进行结合,故没有公开区别特征三。
从证据4公开的内容看,没有公开将不同的地形模型、白板、投影仪等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相同的结合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会根据需要增加地形模型和多媒体教学手段,但是无法实现“白板对不同地形模型进行遮挡的同时还可以在教学过程中利用地形模型和白板相互配合使用,以获得节约空间、避免干扰,并彼此互动显示相关内容”的技术效果,它相当于也没有公开区别特征三。
从证据5公开的内容看,它是以不同手段对教学内容进行演示,但是并没有公开不同演示手段之间在结构上有何种关系,相当于没有公开区别特征三。
虽然在证据4和证据5两个技术方案中均提及了投影仪、地形模型、地形图、电子白板等教具,但是这些教具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即使是组合使用,也仅仅是改善演示的效果,并不能产生如何切换地形模型或地形图,节约空间、避免干扰,以及实现互动、显示相关内容的技术效果。
原告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证据6均未公开区别特征三,该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没有给出相互结合的技术启示,也无法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被诉决定就原告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权利要求1无效理由不成立的认定正确。据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同样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暄
人民陪审员  郭艳芹
人民陪审员  窦玉莲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张凌博
书 记 员  邢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