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民终24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L组团第1号2单元2层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688428047X。
法定代表人:陈远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明达,贵州赶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梅,贵州赶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四通街3号金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309791774。
法定代表人:钟光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贵州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21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上诉期内交纳本案上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施正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薇
书 记 员 冯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