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22405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先明,贵州黔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L组团第1号2单元2层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688428047X。
法定代表人:陈远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东街南巷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2592573X2。
法定代表人:赵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经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092949220U。
法定代表人:唐青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丽,女,199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吉鑫,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贵州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贵州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0元,由原告***提出申请后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王丽琴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心然